京財稅[1998]795號
頒布時間:1998-08-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城市房地產稅由地稅局接管以來,各區、縣局在加強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產稅的收入也有較大的增長。但是,在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城市房地產稅的稅收政策和法規,提高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問題我市城市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暫按全市行政區域內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問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10號文和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外字第230號通知的規定精神,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
對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資,在城市房地產稅征稅范圍內聯合建房的,為便于征管,暫對出資方在使用期限內比照房屋產權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對于中方以房產入股,外方以資金入膠合辦企業的,如果該房屋的產權已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三、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代繳義務人問題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產權人不在當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城市房地產稅。根據城市房地產稅屬地征收的原則,在本市征稅范圍內擁有房產的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如果不在房產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區縣轄區內),由房產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繳城市房地產稅。 一四、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問題(一)計稅依據根據市人委(60)廳秘字第21號通知的規定精神,城市房地產稅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因此納稅人的房產無論自用還是出租都應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二)計稅依據的確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擁有的房產,其計稅依據按固定資產帳面的房產原值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但對于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如中央空調、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和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等各種管線,以及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無論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帳,答應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建房或購房過程中發生的大市政費、四源費如已計入房產原值,則對其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本通知發布前已就大市政費、四源費征收的稅款不予退稅,未征收的稅款也不再補征。
2、根據稅務總局(57)政三字第623號通知的規定精神,對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或新建房屋已竣工驗收,但房產原值尚未確定的,暫按其使用部分實際完成投資額或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計征,待房產原值確定后,再按房產原值計征。
對本通知發布前已按稅務機關確認的計稅依據繳納稅款的,已征的稅款不再退補。
3、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擁有的房產,其房產原值按買價或實際投資額確定。如果買價或實際投資額中含有大市政費、四源費,并能夠明確區分,在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時可予以扣除。本通知發布前已就大市政費、四源費征收的稅款不予退稅,未征收的稅款也不再補征。
4、對于企業將房屋進行更新改造或裝飾裝修而發生的費用,凡屬按規定應計入房產原值的,則對其征收城市房地產科。
5、對于企業將房產進行評估,并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固定資產帳面房產原值的,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城市房地產稅。
6、納稅人或代繳人不能提供房產原值的,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稅務機關確認;或由稅務機關根據同類房產確定。
五、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57)財稅吳字第21號通知的規定精神,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率為1.2%。
六、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對納稅人新建或購買的房產,應自建成驗收成購買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本通知發布前新建成購買房產尚未使用且未提折舊的,不再補征稅款。
對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產,應先就使用的部分從使用的次月起計征城市房地產稅。
對于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后尚未出售且未使用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可暫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七、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地點問題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暫按北京市稅務局京稅外[1992]885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執行。
對于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而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繳稅款的,納稅地點為房產所在地。
八、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期限問題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19明年6月12日6號令的通知的規定,我市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期限亦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如果納稅人的房產原值發生增減變化,應在發生增減變化后3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補、退稅申報手續。
九、關于城市房地產稅的減免稅問題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京國稅外(1995)005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對在京擁有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給予減征30%的照顧。
附件:北京市稅務局京稅外[1992]885號文件(節選)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印發《關于我市部分涉外稅收實行屬地征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稅外[1992]805號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對外分局:現將“關于我市部分涉外稅收實行屬地征管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1992年11月30日
關于對我市部分涉外、稅收實行屬地征管的實施意見(節選)
為適應我市外商投資企業迅速發展的新形勢,使稅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經請示市政府領導同意,決定將我市部分涉外稅收下放給區、縣稅務分局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二、下放的范圍:1、區、縣屬及區、縣以下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縣企業)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稅收一下放給區、縣分局征收管理。
2、以區、縣屬企業為主體與市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出資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的稅收,下放給區、縣稅務分局征收管理:3、分別在不同區、縣的區、縣企業共同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的稅收,由該合資或合作企業所在地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4、外埠三資企業在北京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臨時來京銷售產品的有關稅收事宜,山營業行為所在地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外埠三資企業在京租賃柜臺的有關稅收事宜,山出租柜臺企業的主管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5、外國籍個人到我市各類市場銷售商品、物品或從事其他臨時性業務經營的有關稅收事宜,由營業行為所在地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6、外國文教、經濟、技術人員,為我市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取得報酬的有關稅收事宜,由支付其報酬、費用的單位的主管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7、外籍人及臺灣、香港、澳門同胞、海外華僑,在京擁有的房產和車輛的有關稅收事宜 由區、縣分局征收管理,8、由區、縣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支付給外國公司、事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該扣繳的予提所得稅,由區、縣分局負責征管。
9、由區、縣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事業或機關、院校等單位,對外發包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外商承包企業的稅收事宜,由區、縣分局管理。但上述外國承包企業已在對外分局進行稅務管理的工程項目,仍由對外分局管理至該工程結束。
除上述劃歸區、縣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及其他有關的涉外稅收以外,下列各項涉外稅收事宜,仍由市局直屬對外稅務分局負責征收和管理:(1)、中央、市屬單位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2)、以市屬企業為主體與區、縣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出資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
(3)、中央在京企業與市屬或區、縣屬企、事業單位聯合出資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
(4)、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5)、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及其負責管理在其他省市的作業場所的駐京管理機構;
(6)、由對外分局管理的納稅人對外發包的建筑、安裝等工程的外國承包企業的稅收,由對外分局負責征收和管理(7)、外籍歌唱家、藝術家、表演家、運動員來華演出的有關稅收事宜,(8)、國內各貿易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廣播音像公司等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給外國公司、企業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初等有關予提稅的征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