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1999]181號
頒布時間:1999-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廣西地稅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因受經濟不景氣等因素影響,目前部分企業經濟效益差,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每次繳納的數額較大,企業平時收到一些款項,又尚未到納稅期限,而到了納稅期,許多企業又常常因資金緊缺而拖欠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影響了稅款均衡入庫。為了便于一些資金周轉有困難的納稅人及時繳納稅款,進一步加強對我區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國家稅款的現象,將應收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時足額征收上來。我局意見,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暫執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繳納的辦法,具體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