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5]279號
頒布時間:2005-06-08 10:12: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稅營[2005]279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建設委員會(國土房管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住房價格的精神,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普通住房標準依據
(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公布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契稅按原稅收政策規定執行,但二手房交易雙方應在2005年8月31日前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二、個人(含外籍及港澳臺籍個人,下同)購房時間的認定
(一)個人購買住房以其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注明的時間作為購買住房的時間。
(二)未能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購買住房時間為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日期。
三、個人購買住房銷售業務申報程序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個人購買住房對外銷售時,應依據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填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申請代開發票時,售房人需要提交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核定證明、房屋交易合同書及原購房發票或合法票據(未獲得住房所有權的個人,應提供其他獲得住房所有權時的合法證明)。
四、對個人購買住房銷售業務的審核程序
(一)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銷售住房的個人提供的代開申請、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所售原購房發票或合法票據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1.凡購買后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照章全額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2.凡購買后超過2年(含)銷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銷售價格減除原購進價格后的余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3.凡購買后超過2年(含)銷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營業稅,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二)凡申請開具發票的銷售住房價款明顯不合理的,由稅務機關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確認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納稅個人必須持支付相應住房購房款時取得的合法發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北京市各級房屋管理部門對于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不予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五、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及房屋管理部門應按照《通知》規定,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房屋管理部門在其交易場所為稅務部門提供足夠的辦公條件開展聯合辦公,嚴格執行相關管理銜接配合程序。稅務機關在征收契稅的同時,加強對房地產交易的其它相關稅收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為納稅人提供便利服務。
(二)北京市各級房屋管理部門與稅務部門、財政部門盡快建立房產交易信息與稅源資料交換平臺,實現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系統的聯網,將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登記信息和稅收信息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體信息傳遞有關內容另行明確。
六、本通知適用范圍
(一)本通知有關規定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購買后銷售住房的行為。
其他銷售不動產業務,仍繼續按現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涉及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相應政策調整及具體征管問題,由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二ОО五年六月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5]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建委(建設局、房地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并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以下簡稱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個人住房管業稅稅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三)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調整后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要定期將從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權屬登記資料等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便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
五、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
六、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努力改進征繳稅款的辦法,減少現金收取,逐步實現稅銀聯網、劃卡繳稅。由于種種原因,仍需收取現金稅款的,應規范解繳程序,加強安全管理。
八、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九、各省級地方稅務部門要積極參與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分析監測工作,密切關注營業稅稅收政策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效果,及時做出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的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的評估報告,并將分析評估報告按季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各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