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5]8號
頒布時間:2005-01-06 10:19:05.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94號)規定,現就機動車輛丟失后如何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對納稅人已經按年繳納了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輛出現丟失情況,納稅人可在車輛丟失后,憑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車輛丟失證明,向車輛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經審核后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車船使用稅退稅額應按月計算。退稅的起止時間為:從機動車輛丟失的次月起至納稅年度終了的當月止。
丟失車輛辦理退稅后車輛又找回物歸原主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的丟失車輛發還證明的次月起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