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5]354號
頒布時間:2005-09-07 16:23:43.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合地稅[2005]263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為了加強和規范運輸市場管理以及方便車主的使用,你市車管部門將10噸以上貨車的車頭、車廂分別辦理牌照、行駛證。根據國家質監總局頒發的《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標準規定,《請示》中所稱的車頭、車廂,實際上是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半掛牽引車雖能單獨行駛,但主要功能是牽引半掛車運送貨物;半掛車一般不能單獨使用,與半掛牽引車脫離即失去使用功能。要發揮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的有效使用功能,仍需兩車合一。因此,對半掛牽引車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對半掛車不征收車船使用稅。半掛牽引車應納稅額應根據其準牽引總質量(功能噸位),參照載貨汽車稅額計算。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