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發[2004]17號
頒布時間:2004-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5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代開票納稅人采取按月還是按季結算,由各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
二、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包括通用發票、貨運發票),一律加蓋代開票地方稅務局發票專用章(代開發票專用章式樣附后)。代開發票專用章為長方形,第一行刻代開票地方稅務局名稱,第二行刻“代開發票專用章”字樣,第三行刻代開票地方稅務局代碼。字體為仿宋體,大小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確定。該章統一由地級市征管部門負責刻制、發放和管理;
稅務機關名稱 |
代開發票專用章 2cm
稅務機關代碼 |
—— 3cm ——
三、各市要對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貨物運輸票據進行清理,對票面合并注明運雜費的應改為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以便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
四、自開票納稅人、地方稅務局及中介機構當月沒有開具(代開)貨運發票的,可不報送發票匯總清單。從2004年1月1日起,當月的發票匯總清單必須于下月20號前上報省局(節假日不延遲),不得順延或匯總至下一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