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函發[1997]478號
頒布時間:1997-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省<關于跨地區從事運輸經營征收營業稅的請示>(遼地稅流[1997]188號)收悉.關于單位和個人將運輸經營權承包租賃給他人,應如何確定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運輸經營權承包租賃給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關于納稅地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里的"機構所在地"包含以下涵義:(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為稅務登記所在地.(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為其駐地;個人為其居住地.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一切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向其單位駐地或個人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