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常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使用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現就做好2006年度車船使用稅減免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減免稅范圍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船(國發[1986]90號、國稅函發[1992]1440號)。
(二)公交公司行駛在市內的公共汽車(蘇稅三[1986]31號)。
(三)醫療機構自用的車船(財稅[2000]42號、蘇發[2005]17號)。
(四)老年服務機構的自用車船(財稅[2000]97號)。
(五)其他特種車船和專用車船,如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船、消防車、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對專用于建筑作業、石油地質作業、機場作業、農林牧漁業等的專用汽車,如瀝青撒布車、混凝土攪拌車、架線車、野外工程車和電車線路修理用高架車、路燈修理用高空作業車叉車、裝載車、挖土機、推土機、壓路機、升降機等; 環衛環保部門的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藥衛生部門的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民政部門的殯儀車;公安部門的勘察車、交通監理車等。(《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蘇稅三[1987]9號、[1987]財稅地字003號、[1987]財稅字034號)
二、關于減免稅審批權限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減免稅,由各主管稅務分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二)公交公司行駛在市內公共汽車的減免稅,市區由各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報市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三)醫療機構、老年服務機構的減免稅由各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并辦理減免稅手續;
(四)其他特種車船和專用車船均由分局按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三、需要報送的減免稅資料凡屬政策規定減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在2006年元月4日至2月底前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由分局批準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和其他特種車船及專用車船的減免稅資料:⒈常州市行政事業單位車船使用稅減免審批表;⒉機動車船行駛證及行駛證副頁;⒊事業單位經費撥款證明。
(二)由市局批準的公交公司減免稅資料:⒈車船使用稅免稅申請表;⒉企業新增車船購置發票、行使證;⒊減免稅集體審議記錄。
(三)醫療機構應報送的有關資料:⒈車船使用稅免稅申請表;⒉機動車行駛證及行駛證副頁;⒊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證".㈣老年服務機構應報送的有關資料:⒈車船使用稅免稅申請表;⒉機動車行駛證及行駛證副頁;⒊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或有關部門認定老年服務機構的證明。
四、關于“車船使用稅免稅憑證”(以下稱免稅憑證)的管理
(一)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車船,經稅務機關審批后,發給“免稅憑證”,該證為“一車一證”,于車船年審時向車船年審機構出示接受查驗,并作為征收機構的免征依據。
(二)免稅憑證⒈無發證單位印章和經辦人簽名為無效;⒉無號牌號碼為無效;⒊私人車船不適用該憑證。
㈢ “免稅憑證”的發放管理實行經辦人責任制,并由責任人在“車船使用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電子表式)”中記錄發放免稅憑證號碼。
五、做好車船使用稅減免稅信息傳遞、統計資料歸檔工作
(一)分局應分別在2月15日前、3月15日前填報“車船使用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電子表式)”報一處。
(二)市局分別在2月20日前、3月20日前匯總車船使用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中相關信息,并將信息傳遞給公安車管所等代征點,便于征收點及時查對"免稅憑證"情況。
(三)二市一區局、市區各分局于4月20日前將車船使用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統計報一處。同時將"免稅憑證“使用情況作一次結報。對個別未及時辦理免稅手續的單位仍由各分局受理經辦有關減免稅手續,待年度終了后向市局全部結清"免稅憑證”。
六、二市一區地稅局、市區各征管分局要根據《征管法》及有關法規以及總局最近下發《減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完善內部審核審批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強管理、規范操作。
本意見中“分局”限指市區各征管分局,二市一區享有市局審批權限。
七、本意見未盡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常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