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發[2003]229號
頒布時間:2003-10-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國稅發[2003]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當前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管理和增值稅運費抵扣方面存在的問題,為推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管理、加強隊伍建設、保證稅收收入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各級地稅機關必須按照全國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和《通知》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全國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召開專門會議布置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工作。要認真組織學習“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的內容,加強對有關稅務人員的培訓,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保證將《通知》的各項規定執行到位。
三、省局已成立了由局領導掛帥,稅政一處、辦公室、征管處、信息中心及稽查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領導小組”。各級地稅機關也必須精心組織,合理分工,明確職責,科學設計,積極實施。
四、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其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代開票納稅人。對未辦理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的,可在其第一次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予以認定。
按照總局的部署,對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必須在200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已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船舶營運證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除承包人、承租人或人外,應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六、關于貨運發票的管理
(一)各級地稅機關應開展一次對公路、內河貨運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的清理。
1、原將貨運發票委托其他部門代為管理、開具的地區,必須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對其他部門貨運發票領用存的情況進行盤點,尚未使用的所有發票要登記造冊,并依法收回,由縣以上地稅機關按規定進行銷毀。
2、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在2003年10月31日前收回所有已發售給納稅人而尚未使用的貨運發票。經地稅機關審核界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提供其發票。在被地稅機關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前,納稅人需要開具貨運發票的,一律由主管地稅機關代開。
3、對拒不繳回的貨運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和使用,也不得作為記帳憑證,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代開票單位代開貨運發票時,必須使用貨運類專用發票,不得使用其他式樣的通用發票代替貨運發票開具。
(三)對貨運發票的換版工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布置另行安排。在原舊版發票使用的過渡期間,省轄市級地稅機關要掌握好舊版發票的印量,以減少損失。
七、各地要在2003年12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貫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省局,省局將對各地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的,請及時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