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三發[1995]57號
頒布時間:1995-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寧地稅局各分局、各縣地稅局:
我市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將于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征收。現將《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的通告》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征收自行車使用稅應以“完善征管、方便群眾”為工作的基本要求,可采取設置固定點、流動點、單位集體統辦、委托代辦等多種方式征收。目前,由于地稅系統人員較少,應盡量多采用單位集體統辦、委托代辦等征收方式,對社會零散的車輛仍應設置固定征收點征收。
二、征稅時,應嚴格按驗證、收款、貼花、蓋章、發牌的征收操作規程辦理。
三、征稅時,應檢查以往年度納稅情況。對以往年度未納稅者,一律按規定補稅(貼“補稅”稅花),并按年度處以四元罰款;對未換領牌照者,先補領牌照,后補稅罰款;對不按征收年度規定期限納稅者,除征稅外,每逾期15天加收0.10元滯納金。
四、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和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公用自行車免征自行車使用稅。
上述單位免稅的自行車需要辦領免稅牌照(黑牌照),其辦理免稅牌照時,應提供行政介紹信(經費管理形式不易確定的,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出據經費管理證明),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然后至公安部門固定辦牌點辦領免稅牌、證。
五、自行車報停由公安部門固定領牌照點辦稅人員辦理報停手續。復駛時,按規定辦理納稅手續。對1992年4月30日前報停車,復駛時,仍由原辦理報停的分局在其“報停單”上注明復駛日期并加蓋公章(科章)后,交納稅人到公安部門領牌照點辦理納稅手續。
六、其他要求:
1、 做好開征前的準備工作。安排好征收力量,保證各征收點有足夠的征收人員。如征收干部不足,可聘請助征人員,并對其培訓,明確政策規定和職責,上崗操作。
2、 加強自行車使用稅征收的宣傳和政策輔導工作。征稅點必須張貼《通告》,懸掛“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行車使用稅征收點”橫幅,政策公開,依法征稅。
3、 征收人員如確因工作誤餐,按規定標準發給誤餐費。對所聘用的助征人員,按每人每天8元付酬。
4、 做好“稅花”、標志牌、稅訖章的配套領用發放和管理工作。繳銷手續完備,錢票牌當面點清,確保安全,丟失賠償。所征稅款應當天匯繳入庫,確因無法當天入庫,第二天應及時入庫。
5、 為掌握征收進度,各分局于征收月結束后5日內,向市局報送“自行車使用稅征收月報表”。
6、 為方便群眾納稅,減少漏稅,在征收過程中,分局、縣局及有關部門之間應加強相互配合,保證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7、 各分局在征收工作結束后,可按征收稅款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主要用于聘用人員報酬和誤餐補貼等。
七、五縣1995年度自行車使用稅的征收工作,在上述時間內與市區同步進行。具體征收方式可結合各縣實際,自行安排。
附件一: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的通告
附件二:自行車使用稅月報表
附件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開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的通告
根據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征收自行車使用稅的規定,現將開征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度自行車使用稅定于四月一日開征,四月三十日截止。每輛車稅額四元。當年新購和原報停復駛車輛,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稅額二元,不滿半年的,當年免征。
二、南京地區凡擁有自行車的人,均應主動到稅務機關設立的征收點辦理納稅手續。
三、由國家財政撥付經費的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在一九九一年度自行車換牌及以后年度中,已換發或新領免稅牌照(黑牌照)的公用自行車,今年不另辦理免稅手續。其他單位應稅的公用自行車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新購車輛,須到公安部門辦牌點,辦理領牌手續,同時按規定辦理納稅手續。在上述辦牌點已辦理一九九五年度納稅手續的本年度不再辦理。
五、繳納稅款時,納稅人需攜帶《自行車執照》,由征收機關在附記欄內粘貼一九九五年“稅花”,騎縫加蓋“稅訖”章,并發給“稅訖”標志牌。
六凡逾期不按規定辦理納稅手續的,按章加收滯納金并酌情處以罰款。
對以往年度無“稅花”者,視同未完稅處理。
附:自行車使用稅固定征收點
自行車使用稅固定征收點
東白菜園7號 珠江路304號 太平北路39號 解放路20號 留園飯店門口 長樂路76號 莫愁路225號 廣州路132號 江蘇路35號 朝月樓114號 曉燕路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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