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地稅發[2003]215號
頒布時間:2003-1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32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309號)等兩份文件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
由于貨運市場具有流動性、分散性、隱蔽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漏洞虛開、假開運輸發票偷逃營業稅和騙抵增值稅。這些不法行為的滋生、蔓延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嚴重破壞社會信用體系,沖擊了市場經濟秩序。國家稅務總局全面規范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運行的重大舉措,也是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范市場秩序,完善市場體系,穩步推進稅收制度改革奠定基礎。因此,各分局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嚴格執行《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施行辦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等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各項規定(以下簡稱新征管辦法)。
二、抓住機遇,全面規范我市貨運行業各項稅收的征管
各分局要迅速按照新征管辦法要求對轄區內所有貨運行業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清理、登記,把以前未納入管理的全部納入稅收管理范圍,特別是對貨運發票的管理要進行規范,加強貨運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繳銷等環節管理,凡已委托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迅速依法收回。
同時,要利用對貨運納稅人進行自開票、代開票資格認定、年審、門前開票審核的機會,一并加強該行業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零散稅源的征管。《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時,應提供自有房產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代開票納稅人如為承包承租經營,認定時需提供承包、承租或合同,開具貨運發票時應提供貨物承運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各分局要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認真核查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合同印花稅,以及房屋租賃和承包、承租經營涉及的各項稅收是否已按規定征收。
另外,對貨運納稅人進行資格認定和年審時,要一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非查帳征收戶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三、完善監管,做好跟蹤管理,防止稅務人員參與虛開貨運發票騙抵增值稅
首先,必須嚴格執行新征管辦法,對凡未經資格認定、年審不過關、申請門前代開票時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的納稅人,稅務人員一律不得為其開具貨運發票,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出貨運發票的,按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同時,對資格認定、年審、門前開票等各環節的工作要建立臺帳登記管理制度,對認定、年審的表證要全方位推行“陽光作業”,防止“暗箱操作”,從制度上防止稅務人員參與虛開、假開貨運發票、騙抵增值稅。
四、加強宣傳,使貨運業納稅人盡快熟悉新征管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
為配合新征管辦法的順利推行,我局和市國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各分局要迅速做好公告的宣傳發布工作,要將《公告》張貼于辦稅大廳以及貨運車輛和司機經常出現的場所,例如貨運站場、碼頭、火車站、交管部門等。
同時,要耐心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新的征管辦法內容較多、政策性強、控管嚴密,涉及認定、年審、信息錄入等多項規定,操作比以前復雜,納稅人難免會不理解,特別是門前開票的納稅人。這就要求我們征收大廳的稅務人員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向納稅人講解新辦法出臺的目的、認定和年審的程序及所需資料、門前開票時需提供的資料等。
另外,各分局要做好自開票納稅人電子采集軟件的下載、使用的培訓輔導工作,使納稅人能順利使用該軟件報送電子信息。市局信息科從網上下載了該軟件,免費提供給不能從網上下載該軟件的納稅人使用,有需要的分局可與信息科聯系。為使信息采集工作落實到位,市局要求各分局指定專人負責電子信息的采集、匯總和傳送工作。
五、統籌安排,認真做好發票管理、認定、電子信息采集和傳送等各項工作。
按照總局要求,2003年11月底前要完成貨運業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從2003年12月1日起自開票納稅人申報營業稅時要同時向主管地稅部門報送已開具貨運發票清單的電子信息,并傳送給國稅部門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不得抵扣增值稅。因時間緊迫,各分局必須統籌安排好發票管理、認定、電子信息采集和傳送等各項工作。
(一)發票的管理
要對本單位庫存貨物運輸發票的進行盤點,做好貨運業納稅人貨物運輸發票的清點繳銷工作,已經銷售給納稅人使用和委托其他部門代開的各類貨物運輸發票(包括印有企業名稱的貨物運輸發票)需于12月1日前收回繳銷。對于庫存印有企業名稱的貨物運輸發票量大的納稅人,要求繼續使用庫存發票時,分局在初步審核其符合自開票納稅人的條件后,可要求納稅人將庫存發票交由分局進行封存,同時報市局征管科審批,待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后,將所封存發票返還其繼續使用。其他納稅人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后,可向其重新供應貨物運輸發票。
各分局要在12月10日前將繳銷貨物運輸發票的具體情況和各種貨物運輸發票庫存數量上報市局征管科。
(二)認定和年審工作
詳見附件《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的若干操作意見》。
附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見 粵地稅發[2003]324號)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略)
3、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操作意見
附件3:
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的若干操作意見
一、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程序
(一)現有貨物運輸企業
1、審批機關
由市局授權各地稅分局認定,認定證書統一蓋“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章。“自開票納稅人”(藍色)、“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紅色)專用章由市局統一制作后發給分局使用,并按分局序列編號。
2、申請辦理程序
(1)申請自開票納稅人應向主管地稅分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如實填寫《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及相關資料;
(2)主管地稅分局計會征收股受理申請,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主管地稅分局檢查股對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查財務帳冊是否健全,能否按稅務機關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和利潤,是否按稅法規定如期申報納稅。
(4)主管地稅分局綜合股(辦公室)對申請進行復審,報分局領導批準后發給認定證明,并在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蓋“自開票納稅人”專用章。
流程圖如下:
納稅人提出認定-計會征收股受理-檢查股初審-綜合股復審,發認定證明
3、申請需報送的資料
除《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資料外,納稅人另需提交以下資料:發票領購簿、自有車輛的行車證原件和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一式三份,申請人、主管分局、市局各執一份,其他資料一式兩份,一份主管分局存檔,一份市局備案。
4、審批時限
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的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發給認定證書。
(二)新辦企業
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可在辦理稅務登記證同時申請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手續,辦理程序同第(一)點。申請時需提交《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資料及自有車輛的行車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程序
(一)審批機關
由市局授權各地稅分局認定,認定證書統一蓋“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章。
(二)申請程序、辦理時限
同第一點自開票納稅人的規定。
(三)申請需報送資料
除《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資料外,還要提供自有或承包承租車輛行車證原件和復印件、自有車輛的購置發票復印件。
三、年審程序
(一)年審審批機關
年審工作由市局授權各地稅分局進行,年審合格標識由市局統一發放給各分局。
(二)年審時間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認定資格當年不再進行年審。
(三)年審程序
1、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好《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與規定資料報送主管地稅分局;
2、主管地稅分局計會征收股受理申請,審核資料是否齊全;
3、主管地稅分局檢查股按照《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初審;
4、主管地稅分局綜合股(辦公室)進行復審,報經分局領導批準,作出年審合格結論,并在認定證書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貼年審合格標識。
5、如自開票納稅人年審不合格整改期間,由計會征收股收回已領用貨運發票。
(四)年審需提交資料
(1)年審申請審核表;(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3)道路、水上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4)稅務登記證副本;(5)《發票領購簿》(自開票納稅人提供);(6)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7)當年度1至10月(或1至3季度)財務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審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申請人、主管分局、市局各一份,其他資料一式兩份,一份分局存檔、一份市局備案。
四、監管制度
(一)對已經認定為自開票、代開票的納稅人及年審合格的納稅人各分局要建立臺帳登記管理,臺帳格式由各分局自行制定。
(二)已認定的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資料應于每季度終了前送市局稅政科備案。已年審納稅人資料應于年審結束后一個月內送市局稅政科備案。
(三)各分局應指定專人保管認定、年審的有關證書、標識、專用章,并制定制度監管。
(四)各分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認定和年審各環節工作制定具體的操作和監管制度。
五、其他暫行規定
(一)如納稅人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貨物運輸,即使實際發生貨運勞務且符合自開票納稅人的各項條件,也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但可申請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
(二)如運營車輛為外地車籍的非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一定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原則上也不得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如納稅人確實需要門前代開貨運發票,必須到當地地稅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納入管理,并經審核符合代開票納稅人條件。
(三)各地稅分局對代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凡發現申請人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否則不得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