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發[1995]126號
頒布時間:1995-07-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川地稅發[1995]71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交通運輸票據管理的通知》,結合我市交通運輸業管理的特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交通運輸發票管理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交通運輸發票的使用范圍及要求凡在我市境內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都須使用統一防偽紋紙印制并套有全國統一“地方稅務發票監制章”的交通運輸票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運輸票據未經地方稅務機關監章印制的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地方稅務機關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允許在成本中列支。交通運輸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交通運輸地票的各類及適用范圍
1、公路運輸貨票適用于機動車貨物運輸業務;
2、公路運輸零擔貨票適用于公路零擔貨物運輸業務,
3、人力運輸、搬動裝卸發票適用于人力運輸搬運裝卸業務;
4、公路運輸服務發票適用于公路運輸服務的租賃、倉儲包裝等業務;
5、人畜力車貨運零星搬運裝卸定額發票適用于人畜力車貨運和零星搬動裝卸業務。
三、交通運輸發票的印制和配售
(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征管的納稅人所使用的運輸票據可區別情況印制和配售。
國有大中型交通運輸企業所使用的運輸票據,可由企業直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判申請印制,并依照規定使用和保管。其余納稅人所使用的運輸票據,由市這運輸管理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簽注意見后,報市地稅局審批印制。并由市交管處負責發售、保管和回收。
(二)青羊、成華、武侯、錦江、金牛、龍泉驛和青白江區地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所使用的運輸票據,由區交通運輸管理所向區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印制申請,經審核后,報市地稅務局審批印制。各區地稅局可委托交管部門代售(開)、代管運輸發票,并委托其代征地方稅收,具體辦法由區地方稅務局與同級交通管理部門商定。
(三)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納稅人所使用的運輸票據,由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印制。運輸票據的申印、配售可參照市、區辦法,亦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與同級交通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具體辦法報市地稅局備案。
申請印制發票的單位每次印票時,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制《普通發票準購(印)證》和《成都市企業申請自印發票審批表》,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簽章方能印制。
承印運輸發票的企業必須是經省地方稅務局認定有印制發票資格并核發《發票準印證》的企業。
地方稅務機關未委托單位不得代售(開)、代管、回收發票。違反者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處罰。
四、經營者在領購發票時,須持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數量和種類簽章后的《普通發票準購(印)證》分別到指定的運輸發票銷售點購票;未持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數量和種類簽章的《普通發票準購(印)證》,各銷售點一律不得售給任何票據。
臨時(三個月以內)營運單位和個人的零星用票,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由核發臨時營運證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限量售給(每次一本)或臨時代開,如多次購票,須交驗已開據的發票存根。
非營業性的單位和個人人事一次性營運,必須到貨物起運地地方稅務機關或交管部門申請填開零份發票,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等。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縣地稅局與同級交管部門商定。
五、交通運輸發票,必須按照編號順序依次使用,加蓋使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個體戶的業務印章;使用多聯式非定額運輸票據,應全份復寫,各欄填寫真實,實跡清楚;填錯的發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保存。
六、建立健全制度,加強交通運輸發票管理使用交通運輸發票的單位(個人)和受托代售(開)、代管運輸票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設置運輸發票領(印)、用、存、銷帳簿,定期進行清理核對,保持帳票相符,并按季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報表,同時接受地方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印制、領購、取得、開具、保管和繳銷票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受托單位代售(開)、代管運輸票據的資格。
七、使用運輸票據的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轉業、分設、合并、聯營、停歇業等,均應在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清稅(費)、繳銷未使用完全的發票,交回《普通發票準購(印)》。
八、委托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代征稅(費),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發給《委托代征證書》,代征單位代征稅(費)時,按規定填制《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交付納稅人作為繳納稅款的憑據(“憑證”由委托稅務機關提供),并按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