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三字[1991]240號
頒布時間:1991-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根據市局京稅三字[1991]183號《關于對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恢復征稅的通知》,現就恢復征稅幾個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ㄒ唬?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是指不領取行駛牌證,也不上公路行駛的車輛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對自行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應核發牌證的,一律征稅。
?。ǘ﹩挝缓蛡€人的自有車輛專用于農田生產的免稅,農副兼用的征收車船使用稅。對自行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應核發牌證的征稅。
(三)為了平衡各種車輛的稅收負擔,對貧困鄉、民族鄉的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的車輛:(1)自行車從1991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2)其它應稅非機動車從1991年4月1日起恢復征稅。(3)各種應稅機動車輛暫免征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執行到1991年底,從1992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
(四)關于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超過納稅期限加收滯納金問題。根據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九條規定“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因此納稅人購車一個月內即應按照規定辦理完稅手續,超過一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未滿0.05元的免予加收)。但鑒于今年的具體情況:(1)9月30日以前購買的自行車,在4月1日至9月30日征期內納稅均不加收滯納金。9月份購買的自行車,按申報納稅期1個月計算,超過1個月從逾期之日起加收滯納金。(2)4月30日以前購買的其它非機動車,在4月1日至4月30日征期內繳納稅款的均不加收滯納金。4月份購買的其它非機動車按申報納稅期1個月計算,超過1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ㄎ澹┍就ㄖc過去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此文廢止:祥見北京市關于廢止《關于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145號)。
199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