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三[1992]157號
頒布時間:1992-0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對外分局、燕山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屬各單位、遠郊區縣交通隊: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的管理,現就代征稅款以及換發車輛牌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購新用、遷出、遷入、過戶的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征稅問題
1、新購新用自行車、人力小三輪車、人力客貨三輪車由各非機動車登記站在核發車輛牌證時代征稅款。納稅人應于購車之日起一個月內到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具體納稅手續,按日計征應納稅款。具體征收金額見附表。
從購車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時限辦理納稅手續的,按日加收應納稅款的滯納金。
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新購新用的車輛,在1992年1月至3月辦理納稅手續的免加滯納金。
2、新遷入的自行車、人力小三輪車、人力貨運三輪車已在外省市繳納稅款的,不再重復交稅,但要按規定換發北京市納稅標志并收取工本費0.50元。對未納稅的車輛,從在本市換發牌證時起,按月計征納稅,同時核發本市納稅標志,收取工本費0.50元。
3、遷出的自行車、人力小三輪車、人力貨運三輪車、在辦理遷出手續時,應持原牌證、完稅憑證、納稅標志、才能辦理遷出手續,并在遷出單上注明全年已納稅字樣;未納稅的要補征全年稅款(不核發納稅標志)并在遷出單上注明已納稅字樣;對未納稅、未辦理車輛牌證手續的一律不辦理遷出手續。
4、對過戶的自行車、人力小三輪車、人力客貨三輪車,須持完稅憑證、納稅標志以及車輛牌證、信托商店發票,經審核其各項手續齊全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對未辦理納稅和牌證不全的要補交稅款,加收滯納金,補領牌證,否則不得辦理過戶手續。
二、1991年未辦理牌證和納稅手續的自行車征稅問題
原舊車在1991年未辦理納稅和牌證手續的,應到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牌證和補交1991年度稅款手續(不再發1991年度納稅標志)并從1991年10月1日起到繳稅當日止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自行車每輛每日0.02元),同時繳納1992年度稅款。
三、有關稅收票證手續仍按1991年的具體手續辦理。各非機動車登記站要專人負責,做到票證、帳(冊)物、款項三相符,各區縣稅務局要指定專人加強指導和檢查,使代征稅款工作順利完成。
199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