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三字[1991]392號
頒布時間:1991-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各區、縣人力三輪車管理站:
為了加強對人力三輪車的稅收管理,根據市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精神,個體人力客、貨運三輪車應納的車船使用稅由各區(縣)政府組建的人力三輪車管理站負責代征,年稅額自1991年1月1日起由原4元調整為12元,按年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對逾期繳納稅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各分局依照有關規定提取手續費,按實際代征代繳稅款3%付給人力三輪車管理站,用于獎勵代征人員。對已繳納了1991年度稅款的,其新調整的稅額與原稅額的差額應抓緊在年底前補征(代征)入庫。
199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