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1999]127號
頒布時間:1999-08-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的《關于在宿州市埇橋區碭山縣蕭縣范圍內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的請示》(宿政秘[1999]13號)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權我局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同意你市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每輛車每年稅額4元,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你市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市政府和各區、縣政府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深入細致的做好宣傳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征管措施,嚴格執行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攤派。
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