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地稅發[2003]107號
頒布時間:2003-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交警支隊、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函》(閩政辦函〔2002〕81號)精神,并結合近一年來全省試行地稅與交警部門聯合控管征收工作的實際成效,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全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繼續實行地稅與交警部門聯合控管征收的做法,具體要求仍按《關于我省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實行聯合控管征收的通知》(閩地稅發〔2003〕1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