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外[1987]129號
頒布時間:1987-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根據《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下同)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擁有并且使用車輛,均應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及本通知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外合營企業經營運輸業務所使用的船舶(包括專在港內行駛的上項船舶)由海關征收船舶噸稅,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擁有并且使用的各種人力貨(客)車、拖車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恢復征稅,自行車開征日期另行規定。
三、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如下:
類別項目計稅標準全年稅額備注機動車乘人汽車每輛320元(包括電車)
載貨汽車每噸60元摩托車二輪每輛60元三輪每輛80元(包括機動三輪客車)
輪便摩托車每輛20元汽車拖車乘人每輛224元載貨每噸42元包括拖拉機臨時牌照每十天為一期,每期按該種車輛稅額百分之三計征,不滿十天亦以十天計算。
非機動車各種人力貨(客)車、拖車每輛24元自行車每輛4元
四、車船使用牌照稅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別在一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前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