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07]97號
頒布時間:2007-03-05 09:42:34.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后會統核算和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9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 關于會統核算問題
依據我省國稅系統現行車輛購置稅機構設置模式及行政管理體制,使用新版車購稅征管系統后車購稅計統業務由當地國稅局計統部門負責。
二、關于會統業務培訓問題
使用新版車購稅征管系統后,車購稅征收的信息數據導入總局綜合征管軟件(CTAIS2.0)進行核算。鑒于我省在2006年CTAIS上線前期已統一組織了有關會統業務的操作培訓,因此此次推行新版軟件時,有關會統業務的培訓由各市自行安排,有關稅款入庫、稅收票證使用及管理的業務培訓由各市統一組織。
三、關于停用票證繳銷問題
使用新版車購稅征管系統后,停用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由各市計統部門收回,按照《稅收票證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集中銷毀處理。
四、關于印章使用問題
使用新版軟件后有關章戳的使用不變,即征收稅款時在稅票上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辦理退庫時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庫專用章”。
各市計統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車輛購置稅的稅款征收、會統核算和票證管理等工作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確保推行新版軟件后車購稅稅款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工作的正常進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