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函[2007]61號
頒布時間:2007-02-15 10:09:14.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后會統核算和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使用“新版車購稅軟件”后有關會統和稅款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會統核算問題
“新版車購稅軟件”上線運行后,通過軟件接口只能向綜合征管軟件(以下簡稱V2.0)傳送車購稅征收、提退信息,由于征前減免信息不能傳送到V2.0中,導致V2.0只能對車購稅的入庫、提退、退庫減免及相應的應征稅款進行核算,為保證會計核算的完整性,車購稅會統核算采取手工核算和省級V2.0核算兩種方式并行,核算車購稅的應征、待征、減免、欠繳、上解、入庫和提退等資金運動全過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56號)規定,采取手工核算方式時,各設區市國稅局車購稅征收分局、設有征收點的各縣區國稅局作為會計核算單位,核算征前減免及其應征;采用V2.0核算時,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作為會計核算單位,核算入庫、提退、退稅減免及相應的應征稅金等。
手工核算結果由縣區局、各設區市車購稅征收分局通過FTP在月后8日內(節假日順延)以EXCEL文件逐級上報至省局計統處(數據精確至角分,只要求上報征前減免的應征、減免稅額,表式見附件一);V2.0核算結果由省局負責編制相應報表模板直接從會計賬冊取數(報表樣式見附件二)。
二、關于現金稅款繳稅問題
新版車購稅軟件上線后,現金稅款可直接解繳國庫經收處,也可在2007年6月30日“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到期前,通過“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繳庫。采取何種方式,由各征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各設區市必須做好2007年6月30日前取消“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的相關準備工作。
三、關于票證使用問題
使用“新版車購稅軟件”后,停止使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未填用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要逐級上交至各設區市計統科,由各設區市國稅局計統科在2007年5月30日前集中銷毀,并做好票證核算及向省局報送銷毀清冊。
各設區市國稅局車購稅征收分局在征收稅款時,應在稅票上加蓋“車購稅征收專用章”,辦理退庫時,《稅收收入退還書》上應加蓋在國庫部門預留印鑒的“車購稅退庫專用章”。“車購稅退庫專用章” 的形狀、尺寸、字體、內容和刻制方法比照“車購稅征稅專用章”由各設區市車購稅分局自行刻制。
四、關于稅款提退審批
各設區市車購稅分局車購稅退稅由車購稅分局領導負責終審,由本級會統人員負責辦理;縣區局車購稅退稅由縣區局領導終審,由計統部門負責辦理。
各設區市計統科要加強對車購稅征收分局的會統業務指導,及時發現并妥善解決問題,保證車購稅會統工作順利開展,執行時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計劃統計處,聯系電話:0791-6204183)。
附件: 1.車輛購置稅征前減免情況表(略)
2.綜合征管軟件車輛購置稅會計核算表(略)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