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300號
頒布時間:2006-03-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稅發[2008]8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管辦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解決現行車輛購置稅征管軟件與征管辦法不匹配的問題,確保在過渡期征管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業務操作說明》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業務操作說明
現行的過渡期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管軟件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管辦法)存在不匹配問題。鑒于目前新版車購稅征管軟件正在開發中的實際情況,總局對過渡期征管軟件不再進行全面修改。為解決過渡期車購稅征管軟件存在的問題,以保證車購稅征管業務的正常開展,現對軟件使用中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納稅人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但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過渡期征管軟件中的“檔案管理”模塊進行檔案查詢并調檔,通過“征稅業務”模塊中的“改裝改型補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二、納稅人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但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過渡期征管軟件中的“檔案管理”模塊進行檔案查詢并調檔,通過“征稅業務”模塊中的“過戶補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三、納稅人對購置的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以及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征管軟件中的“車價信息”模塊新增一條價格信息記錄,并在該信息記錄的“備注”欄中作出標識,通過“征稅業務”模塊中的“新車征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四、納稅人對免稅車輛進行申報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修改征管軟件中“系統設置”模塊中系統參數,將地區和本地代碼設置為“00”,保留省級代碼的方式進行業務處理。
五、對使用年限超過1年,或使用年限未滿1年,但車輛登記注冊后,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牌照號手續的車輛,納稅人因車輛質量原因發生退車后申請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手工開具退稅憑證,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同時注銷該車的電子檔案。
六、《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中的“行業代碼”和“注冊類型代碼”可暫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