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函[2005]165號
頒布時間:2005-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4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的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主動申報補稅,車購辦在受理該項業務時,應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車輛的購買時間及發票或有效憑證丟失的說明、簽章,其補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二、對免稅審批表,省局將統一印制發放,其余的表證由各地按總局要求自行印制。
三、關于每月報送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問題。原省局制定的每月3日前上報的收入月報表,現改為每月5日前(從5月份開始執行)按總局的報表格式報送省局流轉稅處,上報路徑為FTP\local\流轉稅處\上傳區\車購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