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1998]229號
頒布時間:1998-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0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機動車銷售發票的管理是保證車輛購置稅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視,抓緊做好發票印制工作,確保1999年1月1日起及時啟用。
二、手工票由市、縣國稅局按照總局規定的發票規格、內容、印色安排印制,不得擅自變動。計算機票由地、市局根據各縣(市)所需印制數量向省局集中辦理批印手續,到定點承印企業印制。
三、機動車輛銷售發票的有關印制、使用、保管及違法(章 )處罰,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安徽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管理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03號
國家稅務總局
為配合車輛購置稅的開征,做好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總局決定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式樣,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
二,機動車發票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設計(式樣附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印制。
三,機動車發票分為手工票和計算機票兩種。基本聯次為六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注冊登記聯(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留存),報稅聯(稅務機關留存)和提貨聯;第一聯為黑色,第二聯為棕色,第三聯為藍色,第四聯為綠色,第五聯為紅色,第六聯為黃色。各地可根據需要增加聯次。手工票規格為214mmX150mm(25開);計算機發票規格為241mmX153mm.為了保證發票填開的準確性,凡有條件的機動車銷售單位或銷售市場均應當使用計算機發票。
四,發票內容中"身份證號碼"指購車人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指由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進口證明書號"指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號碼;"商檢單號"指商檢局進口機動車車輛隨車檢驗單號碼;"合同單號"指銷貨單位與購車人簽定的購車合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指表示機動車身份的統一代碼(即"VIN");"單價"指含稅(增值稅)價格;"價外費用"指車價以外的費用;"價費合計金額"指車價和價外費用合計;"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指銷貨單位所屬情況;"審核單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發票內容中,對涉及到有關部門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項目可不填寫。
五,發票印制要求和啟用時間
機動車發票應嚴格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印制。各地稅務機關應將機動車發票票樣送工商和公安機關備案。機動車發票從1999年1月1日開始啟用,舊版發票停止使用。
開征車輛購置稅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實施費改稅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好機動車發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證車輛購置稅的順利實施,打擊利用機動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力措施,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抓緊抓好此項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印制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