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2005]53號
頒布時間:2005-04-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轉發給你們,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機(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六類工程機械,車購辦可根據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相關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申報免稅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準購單辦理的規定詳見附件)及規定的其他免稅申請資料。所在地未設海關的,留學人員應到所在地轄區海關辦理準購單。我省各海關的轄區范圍如下:
合肥海關: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巢湖市
蕪湖海關:蕪湖市、宣城市(不含旌德縣和績溪縣)
阜陽海關:阜陽市、亳州市
蚌埠海關:蚌埠市、宿州市、淮北市
馬鞍山海關:馬鞍山市
銅陵海關:銅陵市
黃山海關:黃山市、旌德縣、績溪縣
安慶海關:安慶市、池州市
三、對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按總局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并填寫《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銷商提供的車輛銷售全國統一指導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資料,一并報送當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27日前,將《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上報省局。(上報路徑為:省局服務器“centre/流轉稅處/車價信息上報”。)
省局匯總車價信息后,將統一核定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并于每月月初在FTP服務器上發布。(發布地址為:省局服務器“local/流轉稅處/車價信息發布”。)
在總局對這些車輛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前,各地必須按照省局統一核定的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省轄市車購辦應于每月5日前(遇雙休日不順延,下同),通過當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將《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上報省局。
(上報路徑為:省局服務器“centre/流轉稅處/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
五、生產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的企業所在地車購辦應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前,將生產企業報送的免稅申請資料按規定上報省局。
六、各地上報的免稅審批表必須采用壓感技術印制,對不符合總局規定要求的,將一律退回重報。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附件2:
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和規范我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有關手續的通知
2004年10月9日 署監發[2004]341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最近,教育部和一些海關反映,我留學回國人員在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方面遇到一些問題,主要有:一、部分留學人員畢(結)業后留在當地工作(實習)一段時間,無法在規定時限內(1年)回國辦理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而這部分人員往往是我們重點吸引回國的杰出人材;二、國外一些院校在學生畢業6個月甚至1年后才制發畢(結)業證書,致使部分留學人員無法在規定期限內(6個月)向海關提出購車申請;三、根據海關總署、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單位聯合下發的《關于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二[1992]1600號)要求,為維護留學人員利益,同時規范管理,留學回國人員購買汽車不進入流通領域和商業環節,直接向有關生產廠家按免稅價格購買,但一些車行利用我留學人員對有關規定不了解,繞開生產廠家,向留學人員供車,使留學人員無法享受到國家給予的免稅待遇。為體現國家對我留學人員的關懷,使廣大留學回國人員能充分享受到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的政策,同時規范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寬我留學人員購車時限,方便留學人員購車。我留學人員學成后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2年,并自入境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的,海關均可批準其申請,具體手續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即留學人員申請購車時應提供有效出入境證件、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證明等。
二、為嚴密管理,依法行政,同時確保由生產廠家直接向留學人員供車,以便留學人員能享受到國家給予的免稅待遇,海關在審批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時,應于留學回國人員在生產廠家購車后,再將《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一式四聯中留學回國人員專用聯退還本人;如果留學人員堅持到車行按市場價購買國產小汽車,海關則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我回國留學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有關問題的批復》(署監函[2002]222號)規定,不受理此類不屬于海關監管車輛的審批手續,有關免征車輛購置附加稅問題,應由留學人員直接報有關主管部門解決。同時各地海關應加強宣傳工作,并加強與當地教育、稅務和車管部門之間的聯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對我留學回國人員服務工作。
三、為方便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目前總署已批準北京中汽總回國留學人員購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和北京中企誠誼留學回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代理我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和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事宜,對未經批準的其他機構,海關一律不得受理其代辦留學回國人員購車事宜。
四、教育部統一印制了2004年版本《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現將有關樣本(見附件)轉發各關,1993年印制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以上請遵照執行。以往所發通知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