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6]307號
頒布時間:2006-11-14 12:02:38.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崇文、朝陽、海淀、豐臺、昌平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提供執法部門開具的罰沒走私車輛證明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作為征收管理檔案留存。
二、對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依據車輛銘牌標注的出廠日期(制造日期)確定車輛庫存(或使用)年限,依據里程表記錄數據確定車輛行駛里程。
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
(一)已使用未完稅車輛是指,超過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期限,且未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的應稅車輛(包括已辦理或未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
(二)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下列價格證明之一注明的價格,確定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的計稅依據:
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及《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3、《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對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可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其他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三)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車輛價格證明的已使用未完稅車輛,按如下程序辦理:
1、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提供書面說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征收管理檔案留存;
2、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最新核發的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3、分別下列不同情況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1)對已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對未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整車出廠合格證》標注的出廠日期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標注的入境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對稅款滯納期超過(含)3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四)車輛購置稅稅款及滯納金應由現車輛所有人繳納。
20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