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稅發[2005]220號
頒布時間:2005-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沈陽、丹東、錦州、阜新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11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遼寧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指標分配表》(見附件二)為有關單位辦理車輛免稅事宜。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遼寧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指標分配表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5]111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5年第一批47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林業局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將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及免稅額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2
遼寧省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指標分配表
購車單位 |
購置車型 |
數量 |
錦州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
北京BJ5020XZH4 |
1 |
錦州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
獵豹CFA5036XZH |
1 |
彰武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防火辦) |
獵豹CFA5036XZH |
1 |
鳳城市青城子鎮森林防火指揮部 |
北京BJ5020XZH4 |
1 |
法庫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防火辦) |
獵豹CFA5036XZH |
1 |
合 計 |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