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5]582號
頒布時間:2005-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
車輛購置稅征稽管理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19號)轉發給你處,鑒于《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取消了對部分車輛免稅適用購置單位的限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符合《免稅車輛圖冊》免稅條件、并已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經納稅人申請,可辦理退稅手續。
2005年11月14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已印發給你們,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規定,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1-7冊)、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下發的《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圖冊》(1-2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672號)、《流轉稅管理司關于確認國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號),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本通知停止執行的免稅車輛圖冊內的車輛,且該生產企業現仍繼續生產的,車輛生產企業應依照國稅發[2005]47號文件規定重新提出免稅申請。
附件: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明細表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