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公交管字[1999]19號
頒布時間:1999-05-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各行署、市公安處、局交警支隊,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公安部交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1999]84號)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交警支隊、國家稅務局,要認真做好新、舊版發票(舊版發票系指山西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監制的“山西省××市(縣)機動車銷售普通發票”,其余舊版發票一律不得辦理登記和換開發票)的更換工作,機動車銷售單位在換開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必須收回舊版發票的發票聯,作為當日開具新版發票的附件,并以此附件沖減當日開具新版發票的銷售額,以確保實際銷售額與開具發票金額的一致性。對換開機動車發票的受理日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同時要加強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版報等新聞媒介,宣傳延長原發票上戶時間、更換原發票注意事項等,讓已購買了機動車的群眾知曉此事,對我們工作給予積極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公安部交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1999]84號)
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機動車銷售
統一發票使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發出《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號),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了“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延長原發票使用時間”和“制定原發票更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操作規定”等建議。為了進一步規范《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使用,給開征車輛購置稅打下良好的基礎,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車輛,車主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時間延長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車主仍持舊版銷售發票申請辦理機動車初次登記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辦理登記,并應當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對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車輛,銷售單位未給車主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不得憑舊版銷售發票辦理初次登記,并應告知車主到原銷售單位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機動車銷售單位不得拒絕換開或加價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換開銷售發票的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制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