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函[2005]689號
頒布時間:2005-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56號)精神,為保證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管工作的正常運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購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車購稅征管工作的實際,對我省進一步加強車購稅征收管理,規范各部門管理工作職責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流轉稅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省、州(市)、縣(區)局流轉稅(稅政、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車購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及《車購稅完稅證明》的管理。車購稅政策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由車購稅征收單位按稅收管理體制逐級報縣(區)、州(市)、省局流轉稅(稅政、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處理。
(二)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稅車輛圖冊[包括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有免稅車輛名稱、無免稅車輛圖片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機(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只要用途、主要固定裝置符合免稅車輛圖冊規定條件的車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免稅的其他車輛,由車輛免稅申請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車購稅征收單位申報。車購稅征收單位對車輛免稅條件和按規定應提供的資料審核后,簽注審核意見逐級報縣(區)、州(市)局流轉稅(稅政、綜合業務)管理部門,由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批發給車購稅免稅證明。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車購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其余相關資料交由車購稅征收單位建檔。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按月編制《車購稅免稅車輛明細表》報省局流轉稅處匯總。
未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免稅車輛圖冊(包括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有免稅車輛名稱、無免稅車輛圖片的高空作業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由車輛免稅申請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車購稅征收單位申報。車購稅征收單位應在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所附照片(1套)交流轉稅(稅政、綜合業務)管理部門,由流轉稅管理部門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需要到省公安車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免稅車輛,車購稅征收單位對車輛免稅條件和按規定應提供的資料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逐級報縣(區)、州(市)局流轉稅(稅政、綜合業務)管理部門復核、經省局流轉稅處審批后發給車購稅免稅證明。省、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分別留存《車購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其余相關資料交由車輛登記注冊地車購稅征收單位建檔。
(三)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到車輛生產企業所在地和車輛交易市場采集,按規定時間報省局流轉稅處匯總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其計稅價格由車購稅征收單位將驗車情況及相關資料逐級報至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照已核定的同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將核定的計稅價格匯總報省局流轉稅處整理后下發省內統一執行。
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各類汽車、電車、掛車,其計稅價格由車購稅征收單位將驗車情況及相關資料逐級簽注意見報至省局流轉稅處,省局流轉稅處依照已核定的同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其暫定最低計稅價格,并將核定的暫定最低計稅價格匯總后、及時下發全省統一執行。
(四)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根據當年《車購稅完稅證明》使用情況測算,提出次年《車購稅完稅證明》的需求數量計劃報省局流轉稅處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省局流轉稅處負責全省《車購稅完稅證明》的領取發放,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本地《車購稅完稅證明》的領取發放和核銷,車購稅征收單位負責《車購稅完稅證明》的領取保管和使用,并按月編制《車購稅完稅證明》的領發使用結存情況表(附待核銷的完稅證明),逐級報至州(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核批復后,結果抄報省局流轉稅處。
(五)各級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公安車管、農機和技術監督等管理機動車輛的相關部門的聯系,做好機動車輛登記注冊時審驗車購稅繳納情況的協作工作。
二、計統部門工作職責
(一)縣(區)局車購稅征收單位應根據車購稅征收工作量,對《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稅收票證的用票量進行預測,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報州(市)局計統管理部門匯總報省局計統處。省局計統處負責《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稅收票證的印制和發放;州、市、計統管理部門負責《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稅收票證的領取、發放和保管,縣(市、區)計統部門負責《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的領取、發放、保管、使用和核銷。車購稅征收單位負責《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稅收票證的領取保管和使用,并按月編制《車購稅繳稅憑證》、《車購稅退稅憑證》稅收票證的領發、使用、結存情況表,報州(市)局計統管理部門,各州、市局匯總后隨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票證用存季報表》報送省局計統處。
(二)車購稅征收單位應將車購稅收入當日存入開戶銀行,并根據車購稅繳稅憑證、退稅憑證、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等原始憑證,逐日分類匯總登記銀行日記賬,按規定每五日根據銀行賬戶填開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將車購稅專戶存款全部就地繳入國庫,征收單位要設置車購稅繳稅、退稅、結余、上解、入庫等多欄式專戶存款日記賬,月末終了,要將本月車購稅征收數、入庫數、退庫數逐一進行核對,并及時進行匯總上報。
(三)車購稅發生退稅時,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并附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等相關資料,車購稅征收單位填寫《退稅審批表》,經計統部門審核、主管局領導簽字后,填開退稅憑證,從收入專戶銀行存款中退付稅款。
(四)車購稅年度收入計劃由省局計統處編制下達,車購稅征收單位的主管稅務局組織實施,并按省局規定的指標考核。
(五)在鄉鎮鄉村,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注冊手續,無車購稅征收點相對應的地方,是否采取代扣代繳、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車購稅,由州、市局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三、征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車購稅征收單位按規定建立的車購稅車輛檔案,車購稅征收單位負責保管使用,隨車輛報廢需要核銷車購稅車輛檔案和檔案管理方式需要改變的,報征管部門審批。
(二)車購稅征收單位根據工作量需求,編制《車購稅納稅申報表》、《車購稅免稅申請審批表》等車購稅征管業務用表證單書的需求計劃,報主管局征管部門核定,逐級上報省局征管處匯總后統一印制下發使用。
(三)納稅人滯納車購稅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計算和收取等,依據法規政策規定執行,疑難問題報征管部門審定執行。
四、信息中心的工作職責
(一)車購稅征收系統運行故障和計算機等征收設備的維護檢修,由車購稅征收單位列出需要維護檢修的項目,報主管局安排信息中心解決。
(二)車購稅征收單位按月采集生成的《車購稅發票價格異常清單》、《車購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通過軟盤或網絡按規定時間傳遞給主管局信息中心處理。
(三)各級局信息中心,根據總局制定的相關操作規范和時間要求,完成相關電子數據和信息的處理和交換工作。
五、稽查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納稅人轉借、涂改或者使用偽造的車購稅完稅證明的,車購稅征收單位發現后,應將物證資料報主管局轉稽查部門核實查處。
(二)納稅人逃繳、漏繳車購稅的,車購稅征收單位發現后,應通知和責成納稅人補繳,對通知后仍不到車購稅征收單位補繳的,車購稅征收單位應將逃繳、漏繳車購稅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報主管局轉稽查部門查處。
六、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國稅發[2004]322號、云國稅發[2005]137號文中,關于車購稅免稅審批、表證單書的印制、退稅審批、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等報送程序,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的要求執行,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國稅發[2004]322號、云國稅發[2005]137號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