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2005]137號
頒布時間:2005-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指導納稅人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征管人員,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實地驗車(驗車內容:發動機型號、底盤型號、車箱的設置、車輛的內外配置等),并將驗車情況填寫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接收人”一欄并簽字后交審核崗。
二、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申請補稅時,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合格證》的,納稅人需提供公安交警車管機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及國稅發[2004]160號文第二條規定要求提供的資料,車購辦可以受理納稅申報。
三、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時限納稅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需補征稅款的,從車輛購買之日或進口之日后60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金額單位暫取整數,保留到元。可用手工計算錄入微機,計算方法:滯納金金額=應納稅額×0.05%×滯納天數。
四、車輛退稅由各地車購辦受理并按規定審核,報經州、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科(處)審批后,車購辦方能辦理退稅手續。
五、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時,由各地車購辦告知申請補辦完稅證明的納稅人,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聲明,待遺失聲明見報后,納稅人持中國稅務報到車購辦方可辦理補辦完稅證明手續。
為方便納稅人刊登遺失聲明,各州、市車購辦需自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聲明刊出證明書》(見附件三)并在空表上加蓋車購辦印章后下發到所屬各辦稅地點使用,由納稅人員填列表上各項,辦稅點征管人員簽字后交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后續事項。
六、各州、市國稅局流轉稅科(處)應于每月5日前向省國稅局流轉稅處報送上月《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見國稅發〔2005〕47號附件),報表報送FTP路徑:省局流轉稅處/各地上傳/車購稅收入月報表文件夾,樣表也放于此路徑下,請各地自行下載使用。
各州、市國稅局流轉稅科(處)于每月10日前用郵寄方式向省局報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領發存月報表》(附需核銷的完稅證明,表樣見附件四)。待省局審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使用情況后,將審核結果批復各車購辦核銷轉帳。
七、征收車輛購置稅使用的表證單書,由省局征管處統一印制,州、市國稅局征管科領取并發放車購辦使用。征收車輛購置稅使用的《完稅證明》,由省局流轉稅處統一領發,州、市國稅局流轉稅科(處)領取并發放車購辦使用。各州、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科(處)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國稅局流轉稅處報送次年度表證單書和《完稅證明》的使用需求計劃。
八、各地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免稅審批時,除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或視同免稅圖冊的圖片中所示車輛不需報送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包括文件規定免稅但未列入免稅圖冊或下發視同免稅圖冊圖片的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
九、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摩托車等五小車輛由各州、市局車購辦依相關規定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并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時間內在本地區內統一。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汽車類車輛由省局統一核定暫定最低計稅價格,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將統一的價格信息向全省下發。
十、要加強對車輛購置稅征收過程的監督管理,堅持審核、開票、收款、打證崗位不能一人操作的原則,做到征收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車輛購置稅稅款足額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國稅發〔200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核定。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機(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審批表),但不用填寫免稅審批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審批表。總局分別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征管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