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9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5年第一批25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至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