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傳發[2000]2號
頒布時間:2000-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稅(簡稱車購稅)。為有利于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改車購稅工作的平穩過渡,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車購費稽征機構未移交前,車購稅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部門所屬車購費稽征機構負責代征。為保證車購費改稅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精神,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代征期間,各盟市、旗縣國家稅務局暫不介入車購稅的管理工作,由區局負責稅收政策業務方面的問題,具體征收管理工作由內蒙古自治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負責。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已由區局計財處下發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車購辦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車購辦簽批的“請領單”到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領取除《車輛購置稅免稅證明》以外的其他4種《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稅政管理部門要主動和計會部門要做好《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管理的銜接工作,并要嚴格按照“請領單”列示的起訖號碼和數量掌握發放范圍,建立健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保管、領用、繳銷等方面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嚴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非法使用。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車購辦加蓋印章,國稅部門的印章暫不啟用。
四、關于車購稅完稅憑證,在委托代征期間,使用交通部門統一印制的代征車購稅票據。
五、為保證車購辦能及時領取《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請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稅政管理部門做好與車購辦的聯系工作,務于本年12月30日至2001年元月1日指定人員值班,并將值班電話于12月28日報區局流轉稅處。
六、在車購稅代征期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