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05]81號
頒布時間:2005-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各市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13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關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5年第二批142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應于2006年3月31日前將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5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等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