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9-08 10:04:57.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于鞍山鋼鐵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資本金免交印花稅的請示》(鞍鋼[1999]財字82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按印花稅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后,組建的集團公司(總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應分別按記載資金賬簿“實收資本(或股本)”與“資本公積”年末合計金額較年初合計金額的增加貼花完稅。本著花不重貼的原則,為支持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對你公司在組建全資子公司當年所注入的資本金,凡已繳納印花稅的,子公司不再繳納;從第二年開始,子公司記載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或股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僅就年末比年初的增加額征收印花稅。你公司記載資金的賬簿,其“實收資本(或股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如果包含子公,按扣除子公悟兩項合計金額后的余額繳納印花稅。
二、關于你公司主輔分離、分立(或分設)企業記載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可按第一條規定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