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89]49號
頒布時間:1989-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權利許可證照應按規定貼花”的規定。對工商營業執照如何貼花問題,經研究,為了保持工商營業執照的嚴肅性,使貼花規范化。現明確規定如下:
一、對工商營業執照,一律只能粘貼一枚面值五元的印花稅票,不允許粘貼小面額印花稅票。
二、印花稅票一律粘貼在工商營業執照正面的左下角。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