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88]稅計5字第114號
頒布時間:1988-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計字第045號)《關于印花稅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根據《通知》有關事項,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對印花稅票的廢票繳銷,為了簡化手續和減少來往郵寄信件的層次,就地由縣、市稅務局收集,按季銷毀。銷毀辦法:由局長審批指派專人會同票證保管人員共同清點、核實、監毀。事后取具銷毀清單一式兩份(附格式),隨同當季"印花稅票用存報告表"報核;銷毀的印花稅票廢票,在帳、表上以"作廢"列除
二、對印花稅票的損失短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屬于因保管不慎等責任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原則上由經管人員照價賠償;屬于貪污挪用的,除責令賠償國家損失外,視其節輕重給予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報請司法部門嚴肅查處;屬于天災人禍人力不可抗拒難以防范而造成的損失,經查明確無失職行為,應取得肇事地點的有關證明,報請批準核銷。審批權限為:損失印花稅票面值一百元以下的由縣(市)稅務局長審批核銷,并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備查;一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的,由地、市稅務局審批核銷,并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備查;三百元以上的應逐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審批核銷(報請審批核銷的印花稅票,要分別按面額注明每種數量多少枚,以便銷帳)。損失的印花稅票,未經審批核銷前,在帳、表上仍暫作結存處理,批準核銷后,以"損失"列除。
三、縣,市結存的印花稅票,要按月進行盤點和查庫;分局、稅務所按旬;征收人員按日盤點。對代售單位的印花稅票,可結合結報期按旬盤點,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抽查。查庫時要做好查庫記錄,并在帳簿上蓋查庫人名章 ,以便備查。
四、"印花稅票用存報告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88)稅計5字第95號通知原規定按月編報,現為了和國家稅務局的規定保持一致,改為按季編報。縣、市稅務局于季度終后十天內編制"印花稅票用存報告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兩份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審核后批回一份。分局、稅務所向縣、市稅務局如何報送"印花稅票用存報告表",由縣,市稅務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