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1999]306號
頒布時間:1999-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宣城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記入“股本”帳戶資金是否征收印花稅的請示》(宣地稅[1999]24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股本”科目核算內容與“實收資本”科目基本一致,即都是核算投入資本,只是由于企業性質的不同,名稱有所區別,前者適用于股份制企業,后者適用于其他企業。因此,對股分制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應按“股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計征印花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