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1998]4號
頒布時間:1998-0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近據有的稅務分局反映,現有不少企業為了貫徹市政府關于中心城區工業企業調整和合理城市布局的要求,配合市區的舊城改造、“三廢”治理,同時盤活原址的存量資產,給企業生產發展創造條件,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聯合開發地塊合同(含其他名稱的同類合同)中涉及財產轉讓的部分是否征收印花稅尚不明確。又個人與實施拆遷單位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書中對個人安置標準居住面積后的超限安置面積實行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合資安置的部分是否貼花。對此,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于聯合開發地塊合同(或其他名稱的同類合同)的貼花問題對聯合開發地塊合同中用與補償新建廠房、停產損失、搬遷費等項目的補償費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經濟事項,不貼印花;對企業原有廠房財產是被實施拆遷單位拆除或拆除后重建的部分暫不貼花。
二、關于對拆遷安置協議書中超限安置面積(即超配面積)的部分如何貼花對拆遷安置協議書中反映對個人安置標準面積后的超限安置面積實行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購買的部分仍應按市局滬稅地(1989)17號文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即:“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房產經營公司購買商品住宅,簽訂的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計算貼花,其中由單位補貼個人購買的商品住宅,房產經營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額計算貼花,單位就補貼金額部分計算貼花,個人按實際支付金額部分計算貼花。”
三、關與拆遷安置協議書中采取拆一還一補償方式以及超置購買房屋面積部分的貼花問題對拆遷安置協議書中采取拆一還一補償方式的房產部分是屬于原舊房拆除后的全部補償部分的暫不貼花,但對補償后的超置購買的房產部分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由房產經營公司與購房戶各自按“購銷合同”稅目所適用的萬分之三稅率計算貼花。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