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89]68號
頒布時間:1989-08-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按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76號《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內稱: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交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帳簿不貼印花,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征免印花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