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政二[1988]211號
頒布時間:1988-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轉發給你們,對本市各銀行的營業帳簿貼花問題,今年暫按第四稅務分局與各銀行研究的會議紀要意見貼花,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按國家稅務局規定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
(88)國稅地字第0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金融系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對銀行所用營業賬簿征收印花稅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營業賬簿與非營業賬簿劃分的問題
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賬簿,如各種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都屬于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征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部備查,屬于非營業賬簿,均不貼花。
二、關于營業賬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銀行的營業賬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賬,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后每年變換新賬時,應按賬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賬簿,如分戶賬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五元。
為了支持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賬,暫免貼印花,對其他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
三、關于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四、關于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
按照銀行現行的資金供應和分配體制規定,下列資金屬于銀行自有流動資金,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1.各級財政撥付的信貸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
2.實行股份制的金融組織,集資入股形成的信貸基金;
3.用于經營外匯資金業務的外匯信貸基金。
五、關于納稅地點
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對記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由各級行、處按其賬面記載的自有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附屬核算的處、所使用的其他賬簿,由獨立核算的行、處負責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