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89]28號
頒布時間:1989-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我局滬稅地(1989)17號第15條規定:“外貿公司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倉庫,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業的貨物,為了內部結算而開具的倉單,可以不作為具有合同性質的單據免貼印花?!边@里所講的所屬倉庫是指非獨立核算單位,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業的貨物時為了內部結算開具的倉單。如果所屬倉庫是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的獨立核算單位,其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業的貨物而開具的倉單,應屬于法人與法人之間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仍按規定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