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90]66號
頒布時間:1990-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外稅分局、浦東新區財稅局:
據了解,現在部分銀行對借款合同到期后發生的轉借、續借合同(或借據代合同)須貼印花稅票有不同看法。此類問題市局曾以滬稅政二(1988)213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6冊第1147頁)予以明確。為能繼續執行文件規定,現再作如下通知:關于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稅票。
凡超過簽訂借款期限,又再次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訂合同直接開借據的,應按合同或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并在借據上貼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