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91]95號
頒布時間:1991-10-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近據縣局反映,本市房管部門從今年上半年始對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承租戶統一收回《租用公房憑證》,直接改為由租賃雙方簽訂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問該合同是否應該貼花?經了解核實:
本市房管部門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一款“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之規定,對凡屬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承租戶(全市約47000多戶)都將簽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目前正在部分區縣布置實施。
鑒于上述情況,特明確規定如下:本市房管部門與承租戶簽訂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是屬于承租戶與房管部門建立的房屋租賃關系,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范圍,雙方均應按租賃金額1%稅率計算貼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