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1996]125號
頒布時間:1996-0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海淀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5]47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5]47號
國家開發青銀行:你行開行財會函(1995)10號文《關于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因此,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從目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狀況考慮,對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