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國稅地字第013號
頒布時間:1988-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現對《條例》中規定的應稅憑證具體征免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書立、領受的條例所列舉的憑證,除繼續使用的營業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應按規定貼花外,其余憑證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貼花。
二、記載資金的帳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合計金額計稅貼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資產與自有流動資金合計金額計算,就增加部分貼花(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1994]25號灰色字體部分改為“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