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稅地[2006]14號
頒布時間:2006-04-19 15:55:05.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稽查一、二分局:
為加強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的征收管理,搞好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的核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津政發[1998]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和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加強土地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農[2000]22號),現將土地權屬轉移契稅有關核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權屬轉移的概念
土地權屬轉移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競價和協議兩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契稅的計稅價格為雙方簽定的轉讓價格。
(四)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依據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定價格或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作為土地契稅的計稅依據。
三、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的核定方式
(一)用地單位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償協議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大配套合同或土地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地稅局辦理納稅申報,對提供資料完備的,地稅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核定應納稅額,用地單位在核定的期限內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契稅。對提供資料不完備的,告之納稅人,補齊相關資料后重新申報核定。
(二)用地單位以協議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區縣地稅局要求納稅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償協議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大配套合同,依據第二項第一條計稅依據,核定應納稅額;以競價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求納稅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據第二項第二條計稅依據,核定應納稅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要求納稅人提供買賣雙方簽定的買賣合同、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原土地使用者(即賣方)承受該土地時契稅完稅證明,依據第二項第三條計稅依據,核定應納稅額。
(三)用地單位利用自有行政劃撥土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納稅人提供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據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出讓金,核定應納稅額。
四、違章處罰規定
對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或逾期不繳、少繳、瞞繳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稅發[2001]110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