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函[2006]38號
頒布時間:2006-03-31 13:55:4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吉林市夕陽紅托老院征免契稅的請示》(吉市地稅發[2006]1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吉林市夕陽紅托老院屬于民營社會福利機構,購買的房屋用于經營老年人托養服務,不在條例規定的免稅范圍之內。
民政部《關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民發[2005]17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和興辦的第三產業,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執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性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該通知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其中并不包括契稅。因此,對吉林市夕陽紅托老院購置的用于經營老年人托養服務的房產應照章征收契稅。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此文只發電子文檔)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