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06]121號
頒布時間:2006-12-01 11:18:57.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有效解決契稅直征后帶來的征管問題,結合實際,現將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及時反饋到市局農業稅收管理處。)
一、關于契稅申報時間和繳納稅款時間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契稅的納稅申報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契稅繳納時間為發生納稅義務之后,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明之前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
二、關于契稅加收滯納金問題。從2005年1月1日起,對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對其應繳未繳稅款應按規定予以補征,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2005年1月1日之前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納稅人,對其應繳未繳稅款應按規定予以補征,不再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征免契稅問題。對于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納稅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政府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規定征稅。
四、關于建設工程轉讓征免契稅問題。對因轉讓建設工程發生土地權屬轉移的,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契稅。
五、關于受贈土地、房屋征免契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契稅的征收范圍(行為)包括贈與,稅率為4%。對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文件規定,即法定繼承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