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地稅農發[1999]59號
頒布時間:1999-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37號)《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作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關于兩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稅問題。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錢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雙方按該塊地價和建房資金的比例分配房屋產權,這實質上已構成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即一方以土地轉讓費購買房屋權,另一方以建房資金購買土地使用權。這種產權轉移方式屬于契稅征收范圍,雙方均應依照契稅有關規定繳納契稅。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