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農稅[2005]11號
頒布時間:2005-06-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財政廳
各市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關于貫徹穩定住房價格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農便函〔2005〕3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關于貫徹穩定住房價格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文件(以下簡稱“兩個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契稅政策及征管要求明確如下:
一、認真學習兩個文件的精神,充分認識平抑房價的重要性。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反展全局。各級契稅征收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堅決執行兩個文件中的新的稅收政策。兩個文件中明確規定了普通住房的標準,該標準適用于契稅征管。各地要嚴格按照這個標準執行契稅政策,對個人承受非普通住房的,不得減免契稅。
三、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關于調整普通住房標準前后的契稅征管銜接問題,可以借鑒浙江、青島等地的做法,即公告要求納稅義務發生在6月1日前符合原優惠政策的,要限期進行契稅納稅申報。逾期不申報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要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要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農稅局。